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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到底应该找谁来解决?莫要将房屋维修与物业管理混为一谈!

发布时间:2019-11-30 10:15:32 发布者: 浏览次数:3569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在交楼的同时会交付业主《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前者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载明了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

后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告知业主如何安全、合理、方便使用所售住宅的法律文件。一般会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详细的结构图(注明承重结构的位置)和不能占有、损坏、移装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备以及住宅使用规定和禁止行为等事项。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找谁来解决,上述两书就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

自业主收楼之日起在保修期限内的房屋质量问题,除因业主擅自拆改房屋结构造成的质量问题外,都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屋维修责任。但是有时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维修的,要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写明委托单位,此时,业主亦可要求物业公司来承担维修责任。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具体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房屋保修期限的起算时间均为房屋交付之日起,因此,业主在发现购买的商品住宅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务必及时向开发企业主张维修责任,由于业主自身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超过保修期限的,将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超过保修期限的房屋需要维修的,要根据该房屋的产权性质来判断。

如果发生在单个业主家中的,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可以自行聘请维修人员或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特约服务来对其进行维修,当然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如果发生在房屋的共有部分,亦可要求物业公司对其进行维修,费用则应由关联业主按各自拥有的权属份额共同承担。如果共有部分或者公共设施、设备需要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可以启动物业维修专项基金来进行。

当住宅房屋发生质量问题时,业主应首先查看手中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确定该房屋在保修期限内,且不存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维修责任的情况下,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明示委托物业公司的)主张权利。

切忌以拒交物业服务费用来表达对开发企业不作为的不满情绪。因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经催告后仍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此温馨提示广大业主,莫要将房屋维修与物业管理混为一谈。一旦业主恶意不交纳物业服务费而导致被诉,败诉的结果几乎是必然。